【失信人懲戒措施】(四)任職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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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發佈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及懲戒的具體措施如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內容進行了介紹,相關詳細內容可查看本系列往期文章。
本文將繼續介紹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中的另一措施——任職資格限制的相關內容。
任職資格限制,即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中的特定職務。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任職資格限制措施主要針對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也就是說,當個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後,將無法擔任國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社會組織中的特定職位。
國企任職限制:被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後,個人將被限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高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相關機構須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依照有關程式免去職務。
公務員、事業單位招錄限制: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時,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招錄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失信被執行人還將被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金融機構任職限制:在金融機構任職時,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
社會組織任職限制:在社會組織任職時,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因此,諸如各類協會、商會、學會、基金會、校友會及其他民辦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失信被執行人無法擔任負責人。
事實上,除了前面所提及的限制外,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狀況還會影響個人擔任人大代表、入黨、擔任黨代表、政協委員及入伍等等活動。
此外,任職資格限制不僅會對失信被執行人本身帶來負面影響,相關部門還會將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甚至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而領導成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單位,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會被撤銷。各類失信被執行人均不得參加道德模範評選,已獲得道德模範榮譽稱號的也會被撤銷撤銷。
可以看出,個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不僅會造成對其本人在各類任職中的限制,還會對所在的單位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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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及作者簡介: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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